河南省人社廳:省內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
2020-07-15
近日,省廳聯合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印發《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問題的通知》,明確延長階段性“免”“減”“緩”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政策實施期限,切實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的繳費負擔,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
一是繼續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繳費負擔。
對中小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簡稱三項社會保險,下同)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
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轉自鄭州社保代繳)。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政策延長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2020繳費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內三項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2019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執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2745元執行)。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轉自鄭州社保代繳公司), 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二是降低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切實減輕個人繳費負擔。
2020繳費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內三項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2019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執行。
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繳費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 可自愿暫緩繳費,對未繳費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進行補繳(轉自鄭州社保代繳),補繳不加收滯納金。
三是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省級將根據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減征后保發放壓力較大的統籌地區,減征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予以全額彌補。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少的統籌地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對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現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統籌地區,可申請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補助。加快推進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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