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失業保險應急穩崗返還補貼審核標準有關
2020-09-17
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2020年度失業保險應急穩崗返還補貼工作,針對前期申報過程中出現的數據驗證結果不一致等情況,按照《關于做好2020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鄭人社辦【2020】4號)、《關于進一步明確2020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鄭人社辦【2020】134號)要求,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特殊納稅形式情況的認定
1.集中出具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提供近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表中應當有能夠完成驗證的數據,且數據應當與審計報告數據保持一致。
2.按照合并納稅形式納稅的申報企業,應當提供反映自身納稅的數據相關材料,且合并納稅數據與各分公司審計報告數據之和應當一致。
二、數據驗證結果不一致情況的認定
1.申報企業審計報告數據與電子稅務申報系統的數據應當保持一致。
2.企業提供的審計報告應當真實、有效。對于同一年度不同時間出具的兩套審計報告,且數據不一致,審核時以企業第一次上傳“河南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數據作為審核依據;審計報告顯示的上一年度數據,原則上應當與當年出具的審計報告數據保持一致;數據調整應當在審計報告附頁有重大問題調整說明。
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特殊情況的認定
申報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完成后,未及時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但子公司員工失業保險關系從母公司轉移至子公司的,其在母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計算為子公司的繳費年限(僅適用申報應急穩崗返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