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計酬標準和社會保險有什么規定
2020-09-17
1、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如何規定?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非全日制用工法定節假日工資標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時間能否超過4個小時?
答: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答: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何規定?
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
6、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答: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7、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答: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8、終止用工,用人單位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答: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9、非全日制用工對社會保險有何規定?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