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社保代繳公司關于社保繳納的5個提醒
2020-11-05
1: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2: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3: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轉自鄭州社保代繳,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4:單位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維權要求雙倍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無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