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再發警告: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將向單位
2020-07-03
一、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二、員工申請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
這屬于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三、我不自愿,但是“被自愿”了,該怎么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員工可以到當地的人社局咨詢投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轉自鄭州社保代繳公司),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并且,就算有企業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這也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后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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