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退回勞務派遣者,不用支付補償
2020-09-08
根據相關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退回被派遣者,若沒有則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舉證。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派遣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7.被拍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或用人單位由經濟性裁員情形的。
9.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