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能否作為經
2020-11-05
問:“鄭州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能否作為經營所得?”
答: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
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解讀:
靈活用工人員的收入可以被作為經營所得,并按照經營所得的稅率繳納稅款:
第一種:個人成立個體工商戶。
第二種: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
注意,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