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大勢所趨
2020-07-03
在現在和未來,人未必要忠誠于企業,卻必須要忠誠于人生的價值追求,忠于自己的專業技能。對于專業人才而言:
第一,專業是個人安身立命的“法寶”,專業越強、越稀缺,需求越大,在這個網絡當中,他的價值就越高;
第二,人才的冗余時間能夠被充分利用,他就有更多機會為自身創造價值;
第三,人才追求的是多樣化發展,需要有更多跨行業的經驗。在同一個企業當中,人才的十項技能往往只能用上兩項、三項、五項,久而久之,其他的技能就會因為得不到發揮而受到抑制。但是,人才利用自身的專業能力,在企業之間有序流動時,就能夠實現原有能力的持續鞏固,同時也能夠實現能力的學習和突破,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和復合能力。
所以,人才未必要追求歸屬于某一個企業,而是要忠誠于自己的職業 價值取向,忠誠于自身的價值和能力。而當擁有更多的選擇權、更加自由的時候,人才的一切工作行為都是自發自愿的,而不像依附于企業的員工,工作還是休息,并不是自己完全能夠決定的。因此,這種用工模式更加彰顯人才對自己專業的忠誠。
組織與個體的變革及技術的發展推動了靈活用工
組織平臺化
企業實施內部合伙人創業計劃,將人力成本轉化為經營費用,甚至將成本中心改造為利潤中心
平臺合作化
企業將內部職能轉化為對外合作項目,通過靈活用工實現資源快速最優配置
能力社會化
收入分配改革激活個體,內部孵化、創業創新成為主流,可依據自我價值觀選擇工作
工作碎片化
共享平臺實現時間經驗的分享,兼職兼薪成為常態,獲得更過嘗試機會和跨領域經驗成為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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