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2020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
2020-11-03
各省直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20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辦[2020]7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省直統籌單位2020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待遇標準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此次調整范圍為2019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包括納入省直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 傷殘津貼、撫恤金
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此次待遇調整后月增加標準具體如下: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人員護理費調整按照河南省社會保險中心《關于調
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2020年工傷人員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社保[2020]35號)規定執行。
(三)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4元/天/人的標準執行。
1、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單位(含協議醫療機構)申報工傷人員醫療待遇時,對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上述標準申報。
2、2020年11月1日前工傷醫療待遇已經結算完畢的工傷人員,由各單位或協議醫療機構統一填制《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補發申請表》(見附件3)及電子文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報送省社會保險中心,省社會保險中心審核后支付給各單位。
(四)其他
1、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2、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三、資金來源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調待手續辦理
(一)省直統籌單位符合本次待遇調整范圍且由工傷保險基金正在支付的1-4級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由省社會保險中心依照工傷定期待遇人員基本信息數據,統一調整,調整后的待遇情況以《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花名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花名冊》形式反饋所在單位網廳查詢、核對,經由所在單位核實、簽字蓋章,反饋意見請于2020年11月15日前報送省社會保險中心。
(二)本次調整標準增加的待遇連同2020年1月1日以來應補發的待遇將由省社保中心于2020年11月底前一并發放到相關人員儲蓄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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