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析,助力企業理解員工的工傷復發和再次
2020-12-10
實際工作當中,一些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后,存在工傷復發的風險,這種時候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呢?一起來看看吧。
Q:什么是工傷復發?
A:在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已經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特征。
例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頸骨骨折,經治療后骨折愈合,但活干月后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注意:
復發疾患必須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
Q:員工的工傷復發的申請資料與待遇
A: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為《條例》)第三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注意:
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轉自鄭州社保代繳,用人單位需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待遇,按月發給。
Q:工傷復發由誰來確定?
A: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該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如果有爭議,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認。
注意:
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已經終止的,舊傷復發時不在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Q:再次工傷和工傷復發一樣嗎?
A:不一樣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不同,它是指工傷職工遭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次工傷事故造成的病情經治療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再次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了工傷職工的新傷病情。
Q:再次工傷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嗎?
A:需要
不同于工傷復發,再次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仍需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判斷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
注意:時限要求的不同
用人單位申請:再次發生工傷之日起的30日內。
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再次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
Q:再次工傷后,可以領雙份傷殘津貼嗎?
A:不可以
假設某職工發生了兩次工傷,第一次工傷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第二次工傷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待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需重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標準《勞動能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
注意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