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繳納社保,以后能在老家領養老金嗎
2021-05-0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轉自鄭州社保代繳,依次按照以下原則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在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同時,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