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流程有關事項的通
2021-05-14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簡辦事流程,根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優化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流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渠道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河南省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核心業務系統、河南省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兩種渠道開展城鎮職工的年度工資收入申報工作。各參保單位可通過河南省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http://222.143.34.121)“單位辦事通道”、業務大廳受理系統為本單位職工申報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河南省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的“個人辦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辦APP、業務大廳受理系統申報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
二、優化職工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業務流程
(一)總體流程
全省統一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各險種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流程,采取“事先承諾,事后審核或稽核”的方式。總體流程是: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通過上述渠道申報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信息系統自動校驗參保狀態和無效字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月平均工資應小于等于本人申報的工傷和失業保險月平均工資等業務規則的邏輯關系,參保單位提交《單位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承諾書》(見附件,可通過河南省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下載),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對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信息進行封頂保底,確定2021繳費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繳費基數。年度工資收入申報工作完成后,采取利用規則或數據比對進行機審和人工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事后審核或稽核。
(二)具體流程
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工作由單位職工工資收入數據生成、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未申報單位職工基數上浮、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封頂保底、單位職工繳費基數查詢、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啟用6個事項功能完成。具體流程如下:
1.單位職工工資收入數據生成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由一個部門通過該功能事項,根據當前工作年月的各險種征繳計劃,統一生成當地所有險種當前正常繳費人員新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申報數據,包含以單位形式管理的靈活就業人員(單位類型87)數據。該功能事項也支持對生成的工資收入申報數據撤銷并重新申報。此項工作請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進行,最晚在5月15日前完成。
2.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
(1)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兩種渠道:一是參保單位通過河南省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的單位辦事通道中“單位業務”下的“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功能,進行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數據在線錄入、批量下載和導入、修改;二是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大廳導出本單位工資收入申報數據文件進行填報,填報完畢后通過原途徑進行申報數據文件導入。說明:社保經辦機構未生成數據前,參保單位將無法查詢或下載工資收入申報數據。
(2)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申報。信息系統中單位類型為9A-靈活就業虛擬單位、97-人事代理單位按照個人管理(企業)的靈活就業人員,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的“個人辦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辦APP中“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申報”事項,填報月平均工資收入或選擇檔次,也可到經辦機構業務大廳申報。在繳費基數封頂保底前,可進行多次申報,但以最后一次申報工資為準。
職工工資收入申報工作,各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應在6月20日前完成。
3.繳費基數封頂保底
(1)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封頂保底。待全省上年的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公布且維護到信息系統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通過該功能事項查詢本經辦機構所有單位的工資收入申報狀態,并對已申報的月平均工資進行封頂保底操作。
(2)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封頂保底。全省上年的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公布且維護到信息系統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通過該功能事項查詢本經辦機構所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申報狀態,并對已申報的月繳費基數進行封頂保底操作。
4.未申報工資收入情況處理
(1)未申報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上浮。對于未申報月平均收入的單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本功能按110%的比例上浮當前年度使用的工資基數作為新的年度月申報工資。
(2)未申報靈活就業人員基數核定。對于未申報月平均工資的靈活就業人員,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的“未申報靈活就業人員基數核定”功能,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2019〕13號)文件規定核定。
5.單位職工繳費基數查詢
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收入進行封頂保底并生成下年度的月繳費基數后,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可以到現場(單位繳費基數查詢)或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單位繳費基數查詢)查詢、導出本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文件進行核對,導出文件為EXCEL格式。
6.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啟用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通過該功能事項對封頂保底后的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啟用,啟用后請立即制定2021年7月征繳計劃。
此項工作,務必在6月30日前完成。
三、相關說明
(一)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數據根據2021年4月各險種征繳計劃生成。
(二)參保企業申報的月平均工資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同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或失業保險的人員,該參保單位需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申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月平均工資、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月平均工資。申報的月平均工資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其中,省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月平均工資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統籌項目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豫人社〔2016〕10號)規定進行申報;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月平均工資按照豫人社〔2016〕10號文件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央所屬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33號)規定進行申報。
(三)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期間,新增(轉入、續保)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需填報當前年度、下一年度的繳費基數。但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如果該人員在4月份征繳計劃中,下一年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原單位申報,新單位辦理新增業務時不再申報;如果該人員不在4月份征繳計劃中,下一年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現單位辦理新增業務時申報。同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或失業保險的職工,原單位進行工資收入申報和現單位辦理新增業務時需要同時申報工傷保險或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轉自鄭州社保代繳,以現單位申報為準。
(四)存在非在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未參加機關事業養老險種的人員)應按照參加機關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兩個險種人員分別申報,以免漏報。
(五)單位工資收入申報所需材料為“單位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承諾書”。
(六)信息系統將另行開發“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事后審核或稽核”事項,用于對單位工資收入申報數據的抽查審核或稽核。具體功能、流程另行通知。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迅速安排部署。年度工資收入申報工作涉及廣大參保職工切身利益,各地應高度重視,迅速進行安排布置,加強險種間協調配合,切實組織做好此項工作。經辦機構分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牽頭,其他經辦機構配合,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
(二)廣泛宣傳,擴寬申報渠道。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讓所有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知曉申報渠道、申報時間、申報口徑,確保按時、如實申報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
(三)做好各事項權限分配工作。2021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流程與往年相比有所調整,請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流程調整相關操作員的系統操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