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績效工資違反勞動法嗎?用人單位的罰款權來
2021-01-22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績效工資還是年終獎等都是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然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那么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扣,下面讓亞創企服HR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法律依據
1994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1995年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進一步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另外一些地方法規會有一些特殊規定,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每個月用人部門都會給員工評定績效,如果績效不達標,可以扣其工資嗎?那么這樣合法嗎?
績效工資本身就被定義為浮動工資轉自鄭州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通過績效考核來達到增減員工績效工資。因此如果員工績效被判定為“不達標”,單位完全可以合法扣績效工資。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法律依據
首先要注意的是:罰款和扣工資是不是一件事。
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該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職工罰款的主要淵源。
然而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代替?!镀髽I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以后,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