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消極怠工,企業如何跟他解除勞動關系最合
2020-06-24
單位和勞動者是一方提供勞動報酬,一方提供勞動的關聯體。當發生消極怠工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一方無法得到對應的回報,爭議很容易爆發。如何合理處置消極怠工的員工?這是一個全中國一半以上單位都會有的煩惱。不僅是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各類組織都會遇見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的規定一共4條13種情形,其中并沒有消極怠工一項。這就決定了當員工發生了消極怠工時,用人單位不可能很簡單得解雇了事。在這4條13種情形中,有3種情形在實踐中往往會被用到:
(一)《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轉自鄭州勞務派遣公司)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使用這一條款解除,單位首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比如公司交付的某個項目,因為員工消極怠工,沒有按時完成,給公司的業務開展帶來很大負面效應。證據點可以抓幾處:一是項目責任書,二是項目的進展匯報書,三是項目沒有按時完成的后果。
其次,單位要有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如果是培訓,做好培訓簽到,如果是調整工作崗位,則做好崗位調整簽字手續。之后再行觀察,需要證明第二次不勝任工作。
再次,單位需要支付N+1的額外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替代通知金。千萬不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夜長夢多。
(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使用這一條款解除,單位首先要有合法的規章制度。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內容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程序上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公示制度,或者告知勞動者。
其次,單位要有消極怠工的明確證據。如上班期間不干活,長期訪問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多次離開座位,與他人長時間聊天,甚至長時間離開辦公場所,辦理私事等。
再次,單位不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可以在證據確鑿后立即辭退。
(三)《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一種妥協的做法。在單位沒有確鑿的依據時,選擇協商解除可以很好得收拾局面,讓單位盡快從這一負面事件中擺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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