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創企服淺談企業接受勞務派遣員工的5個問題
2020-07-29
企業的用工形式多種多樣,根據需要可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公司將員工派遣至企業,被派遣的員工接受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的管理并為其工作服務,企業在接受被派遣員工時應注意以下七點:
一、企業可以接受派遣員工的崗位限制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可以接受派遣員工的數量限制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三、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四、派遣員工的薪酬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五、被派遣勞動者的個稅誰來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如果用工企業直接向被派遣員工支付的工資,由企業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如果用工企業將工資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的,由派遣公司履行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