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靈活用工平臺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2020-11-04
今年,靈活用工一直很熱門,身邊很多朋友也會問到靈活用工和薪稅優化以及代開發票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關于靈活用工相關細節
一、靈活用工平臺的兩個主要作用
1、匹配
靈活用工平臺就是將靈活就業人員和有任務需求的企業進行有效撮合匹配的第三方平臺機構。因此,平臺要對企業任務發布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平臺能否做到企業任務需求與靈活就業人員的精準匹配很關鍵。
結算
相比于之前的兼職平臺以及從事外包任務的任務平臺,目前興起的靈活用工平臺,大多數不是單純的把費用發給完成任務的人員即可,還肩負著稅局個稅代征的作用,“好幫手”靈活用工平臺,有最優惠的核定征收個稅政策,可以為任務承攬人員進行個稅申報并完稅。
二、如何看靈活用工平臺是否合規
1、看資質
政府發布文件鼓勵平臺經濟。那么,作為一個好的靈活用工平臺的核心是看是否有稅局授權的委托代征資質以及個稅核定征收資格。
關于稅收征管對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
2).《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第八條 稅務機關可以與代征人簽訂代開發票書面協議并委托代征人代開普通發票。代開發票書面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代開的普通發票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
關于平臺服務可應用經營所得核定的政策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 核定其應納稅額。
4).《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17號(財政金融類017號)》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不能采取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2、看流程
目前靈活用工平臺解決企業成本問題的根本思路是將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為與靈活就業人員的合作關系。從個稅類型上,從原來的工資薪金,勞務所得轉變為個人經營所得,并由此通過平臺代征資格為個人經營者完稅。通過這個底層邏輯可以明白,最終稅局判定整個操作是否合規,還是會從這個流程是否嚴格按照協議流、資金流、工作流及發票流的“四流合一”來判定的,如果整個操作都能做到按照這四個流程并有據可查,那操作就是合法合規,也經得起稅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