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發展歷程和區別
2020-08-07
勞務派遣歷經滄桑,歷了過山車式的發展歷程。起初,勞務派遣由于能夠幫助企業在用人的同時,不再承擔大量如招聘成本、勞動保障成本等人力資源成本,增強了企業用工靈活性,受到大量企業的追捧,使之在十幾年前呈現出爆炸性增長,曾風靡一時;然而,隨著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屢次遭受侵犯、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推諉扯皮的情況越來越多的出現,勞務派遣又開始像過街的老鼠,出現了人人喊打的局面;這種情況持續到2012年,國家開始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案的修訂加強了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以此手段限制了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生存空間,最大程度的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比如: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業務外包作為伴隨著勞務派遣受到嚴格規制后應運而生的新模式,由于同樣可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因此也被視為是用工模式的轉換或者替代的首選方案,命“硬”了很多,近些年來大有蓬勃發展的勢頭。但是由于這種模式會使得用工企業對于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喪失管控權,更像是一種商業模式而非用工模式,因此從用工方角度講,其天生略帶“缺陷美”,無法全面替代勞務派遣。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各自具有的不同特點,在現實操作中便催生出一種亂象,就是假外包,真派遣,近年來,這種情況被納入了監管和規制的重點。
二者區別:
1. 各方關系不同。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存在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按約定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協議,用工單位直接支付或不直接支付勞動者報酬,(轉自鄭州勞務派遣公司)三者形成三方關系;外包中,用工單位只和外包單位間存在委托合同,發包方只需向承包方支付服務費,是兩方關系。
2. 管理權限不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可直接給勞動者分配工作任務,并監督指揮其完成任務;外包中,發包方對勞動者沒有管理權限。
3. 工資福利發放主體不同。勞務派遣中工資福利可以由用人單位發放,也可以由用工單位發放;勞務外包由勞務承包方負責發放。
4. 適用法律和相應法律風險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合同內容不同。勞務派遣的核心是人,合同內容圍繞勞動力展開,如需要具備技能,派遣時間長短等;勞務外包合同核心是事,合同內容圍繞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展開,如服務范圍,期限。
6. 經營資質不同。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派遣業務,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外包中,除國家有特殊資質要求外,承包方不需要獲得行政許可。
7. 納稅成本不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僅涉及員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和向派遣公司支付服務費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在外包關系中,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所有服務費用都涉及增值稅。